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7天鑑賞期規定,因此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一經購買,依法即不得要求解約退款,特此聲明告知:

    1.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2. 又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及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並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者,屬於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

    3. 因此,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皆屬於上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定情形,而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所定七天鑑賞期規定之適用,故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一經購買,依法即不得要求解約退款,特此聲明告知。

    4. 相關規定可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敬告,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均受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如未經AMG團隊合法授權,切勿為任何盜拷、散佈、轉售或一切其他相類似之不法行為,否則即依法追究:

    1. 依據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著作權法第5條所謂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2. 另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謂「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3. AMG團隊長期以來用心製作相關「影音商品」,希望能提供給購買商品的廣大群眾豐富且高質量的內容,「影音商品」中集結了AMG團隊長期以來的專業、經驗、知識、技術,此皆為AMG團隊珍貴的創作結晶及精神,AMG團隊之所有「影音商品」依前揭法律規定,皆屬著作權法所規定之視聽著作,均受著作權之保護,如未經授權將之盜拷,即構成著作權法「重製」行為。

      且若將此重製物加以利用、散布、出售等,依著作權法第87條,乃視為侵害著作權,對此除AMG團隊除得依法進行民事求償外,此亦將同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等刑事責任,特此敬告,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訟累。

AMG團隊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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